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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申述指控被告人李锦明纳贿、假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揭露宣判,对李锦明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假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锦明运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当,或运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在工程接受、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事项上供给协助、获取利益,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运用自己相片和虚伪的身份信息,先后假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4本。
上海一中院以为:被告人李锦明的行为构成纳贿罪、假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间纳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述罪过均应依法惩办,予以并罚。李锦明在部分纳贿现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分。
鉴于李锦明部分纳贿未遂,具有率直、自动告知查询机关未把握的部分纳贿现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查扣资产状况,对上述犯罪过为依法从轻处分。
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修改/张丽